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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业政策

    就业政策

    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(新人社发〔2025〕3号)

    信息来源: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自治区教育厅、自治区国资委 发布日期:2025-11-27

   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教育局、国资委,自治区机关各委、办、厅、局、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,各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:

    为贯彻落实国家、自治区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决策部署,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,引导高校毕业生先就业再择业、早就业快就业,现就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通知如下:

    一、报考我区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的当年度应届毕业生,其应届毕业生身份认定以本人毕业证书落款年度为准,当年度应届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、劳动合同、缴纳社保、工商注册登记等均不影响其应届毕业生身份认定。

    二、毕业证书落款年度3年内(含毕业当年度)的高校毕业生,可按规定报考我区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应届毕业生岗位,不对其是否签订就业协议、劳动合同、缴纳社保、工商注册登记等作限制,鼓励毕业生尽早尽快就业。

    三、国家出台新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按本通知执行。

    (来源: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自治区教育厅、自治区国资委  编辑:章学平  审核:米娜瓦尔·买提那斯尔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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