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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业指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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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就业创业补贴政策

    信息来源: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:2026-03-11

    一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

    灵活就业人员中新疆户籍人员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,且在和田市内参保缴费并持有《就业创业证(就业失业登记证)》。符合享受灵活就业政策的人员,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,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%的标准给予补贴。

    二、就业见习补贴

   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-24岁新疆籍失业青年。就业见习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,每名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原则上不超过3次。对见习人员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,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%为见习人员发放岗位补助,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。

    三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

    对有就业意愿、积极求职的,且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普通高校、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(1.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;2.身体残疾的毕业生;3.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;4.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;5.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,6.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)。

    四、自主创业补贴

    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、职业学校、技工院校学生,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,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;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,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。

    (来源: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  编辑:章学平  审核:米娜瓦尔·买提那斯尔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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